顯示具有 附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附錄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重要電子商務調查數據

重要電子商務調查數據


★根據2013年WEF網路整備度排名調查顯示,台灣排名為第10名,較去年上升一名,在亞洲地區僅次於全球排名第2的新加坡。而前三名順序有變,但還是與2012年一樣依舊由芬蘭、新加坡與瑞典拿下。透過全球排名可知,除新加坡與美國、加拿大外,領先國大多數為北歐國家,足見該區域國家在ICT發展與應用的領先地位。

★我國全球競爭力評比排名全球第13名,維持去年名次,並且為亞太第4名。台灣於2011年度的人均國民所得為20,101美元,屬於創新驅動階段(Innovation-driven)。而12大支柱的表現方面,臺灣共有8個支柱排名全球前20,但「基本需求」構面退步2名及「創新與成熟因素」構面退步4名,WEF指出台灣需要創新才是提升競爭力的關鍵。

★根據IMD世界競爭力2013年評比,美國為第一名,而台灣今年排名下降4個名次是為第11名,而4大構面排名全部後退。退步最多的分項指標為物價,從第6名退步至26名。顯示台灣目前需要比去年更加努力才能夠扳回一城。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調查,中國大陸寬頻固網滲透率已於2012年達到12.9%。而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2013年7月下旬公布資料顯示,2013上半年所有網路使用者中,已有78.5%使用者透過行動電話上網,超越使用桌上型電腦上網的69.5%與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的46.9%(2012年底為45.9%),顯示行動上網已經成為中國大陸民眾存取網路資訊的主流方式。

★中國大陸從2012至2013年內成長最快速的前四名應用則依序是團購(21.2%)、旅遊預約(18.7%)、網路購物(11.9%)與網路付款(10.8%)等四項,而網路購物成長最多也最快,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889萬人,達到2億7,091萬使用者;網路付款應用亦達到2億4,438萬使用者,在2013上半年成長了2,373萬人,是成長人數第二高。

★根據Nielsen-Paypal的調查,推估馬來西亞在2013年的電子商務銷售額約為10.3億美元。2012年已有65%的受訪者表示曾透過電子商務進行消費。在這些消費族群中,男性群眾占有56%,而女性部分則是44%;年齡上,18歲至31歲的消費者占86%,顯示馬來西亞的年輕人是電子商務使用者主要族群。

2013年-2012至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年
七月


  • 根據Goodlife好生活的調查統計發現,相較於五月份,台灣六月份的團購市場整體銷售大幅成長了9.2%,業績更是高達新台幣3.7億元。一直穩居團購冠軍寶座的業者Groupon以近5百萬元的差距輸給GOMAJI。

  • 有鑑於去年台灣出國人數達958萬人,外交部研發「旅外救助指南App」,提供多元的急難救助管道,和適地性的旅遊資訊,結合匯率查詢、航班資訊、及簽證資訊等十大功能,並提供離線瀏覽服務,就是要民眾玩得安心。

  • 為了搶食App市場大餅,中華電信旗下的Hami Apps行動軟體商店,將與台灣Google Play攜手,讓原本受制於台灣消保法規定,而無法上架付費軟體的Google平台,有了一線生機。

  • NCC委員會於本月25日會議中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增加第45和第25條,規定固網市場主導者應以成本計價,對其他業者提供管道等管線共用。否則,如果中華電信沒有將最後一哩的資源釋出,達到一定程度上的有效競爭,NCC計劃將把最後一哩功能分離,切割成獨立子公司。

2013年-2012至2013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至2013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大事記

2012年
七月


  • 看準封閉式社群在大型企業內的高流通性,繼收購Skype後,微軟六月底證實已花12億美金併購企業社群網站Yammer,未來將為微軟強化企業客戶的應用服務,藉此提高辦公室軟體產品的組合競爭力。

  • NHN Japan為通訊軟體LINE舉辦首場大型發表會,宣布未來將以全球性平台為發展方向,於LINE Channel提供用戶多元服務,並推出專屬虛擬貨幣,供使用者於平台消費。為期許LINE能如同Facebook般的存在,NHN Japan擬規劃新的盈利模式,推出贊助商貼圖、行動廣告,以及與日本電信公司KDDI的合作方案。

  • 美國知名電信公司AT&T調查,智慧型手機的重度使用者,界定在每天使用手機達4小時以上者,其對於付費APP、高速網路、資訊渴求較為迫切,因此會花費更多錢在這些費用上,每月平均花費超過100美元,而一般中度(每日2小時)使用者則平均花費50美元,金額較沒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用戶多上許多。

  • 英國星巴克推出iOS與Android版本的App給予顧客新服務,讓會員滑動螢幕即能購買咖啡。App提供的新服務結合會員卡,因此,只有擁有會員資格的顧客才行使用。去年,美國星巴克就已推出,Starbucks Card Mobile軟體的服務,無非是想增加顧客的消費機會。顧客可加入Starbucks隨行卡或是紅利積點,以及PayPal或信用卡儲值,在結帳時只要選擇Touch to pay,將手機產生的條碼對著掃描機感應,就能快速付款。

  • Yahoo證實有45萬組Yahoo使用者帳號與密碼遭駭客竊取,遭到入侵的是「Yahoo!Contributor Network」服務中的Yahoo Voices伺服器。自稱D33D的駭客,利用Yahoo網頁安全漏洞,並透過資料隱碼技術取得資料,並公佈於網路上。Yahoo向受害的用戶致歉,並表示已經立即進行修補漏洞,將受害的使用者密碼變更,同時告知其他連帶遭到波及的業者。

  • 美國顧客滿意度指標(American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ACSI)年度報告內容指出,Google+的消費者滿意度為社群網站類別最高,反觀Facebook滿意度卻是吊車尾。ACSI針對電子商務公司調查顧客滿意度,分為社群媒體、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新聞資訊等三大類別。 廣告、隱私問題與不停修改的使用者介面是造成Facebook滿意度下滑的主因,其中時間軸的改版讓使用者最為反感。

  • Opera消費者行動部門的執行副總 Mahi de Silva表示,2012年第二季蘋果穩坐全球行動廣告龍頭地位,平均在iPhone上每千次曝光的預估收益(effective 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eCPM)為2.85美元,Android平台2.10美元區居第二,而Windows Phone平台只有0.2元美元,遠遠的落後前一二名。

  • 歐盟通信委員會表示,Google的Android手機獨霸搜尋引擎的前幾頁,同業在手機網路平已失去公平競爭的機會,且其未經許可,便轉貼網站資料內容。市場另指出,Google不准廣告商和Google競爭對手達成類似商業協議,恐限縮對手的發展;此外與軟體開發商的合約,也將造成廣告商的網路活動內容,無法轉至其他搜尋引擎的可能。

2013年-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面對的法制問題(一)

定型化契約的廣泛使用在電子商務活動當中,不論交易標的是商品或服務,已經是不可忽視的重要事實。這不僅是因為電子商務活動當中交易的雙方或多方受制於空間距離和時間差異,活用網際網路便利性,促進交易發生、節約議約成本所自然認同的交易模式,更由於消費者保護法未雨綢繆將定型化契約認定為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課題,預定強行和禁止規範介入判斷定型化契約的適法性,甚至在定型化契約的解釋上干預契約是否合理的程度,使得定型化契約雖然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作成,但是在交易相對方的消費者也趨合於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介入提供的保障下,願意與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易、成立契約。然而,個別消費者在交易活動和市場選擇的談判力量畢竟極其有限,消費者保護法之訂定採取明白的保護消費者立場介入個別發生的眾多交易行為,方法上引入政府公權力為消費者後盾,課予相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之義務,事先防免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事後積極處置以消除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應該也是無可爭議的共識。

2013年-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面對的法制問題(二)

臺北市法規會表示,由於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金低於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臺北市消保官皆以消費者保護法開罰,才會沒有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的案件。[2]

表1 臺北市法規會歷年來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紀錄
開罰時間
開罰對象
開罰法源
開罰金額
98年7月
戴爾公司
消保法
100萬元
99年4月
寶真建設
消保法
3萬元
100年6月
Google
消保法
100萬元
100年11月
宏翔洗衣店
消保法
3萬元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法規會
資料整理:臺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2013年

無論是PChome或Google案例,爭點都是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揭露的定型化契約明白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也拒絕修正。所以爭議核心在於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本於法定任務及職權,應該如何依法實施行政監督,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政府為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應實施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之措施,同條第2項也規定,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法在第二章消費者權益也同時列舉四個專節規範「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及「消費資訊之規範」。因此,儘管有後續第四章專章處理行政監督,但是,有關行政監督之規範並不局限於第四章,在第二章第二節有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就有第17條明列對於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之行政監督措施: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根據第17條第1項,先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94年3月31日消保法字第0940003165號函頒「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在98年6月發生戴爾電腦網購標錯價格的消費爭議事件後,98年7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7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經濟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針對電子商務網路交易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經濟部於99年6月21日以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此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無論是頒布在前的指導原則或公告在後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明定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了「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明示不利於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同條第3項也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從這裡回頭檢視以上引述的兩個案例,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對於PChome和Google使用之定型化契約記載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依照上開法規命令足以認定各該企業經營者違法,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執行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違反者,應命其限期改正。」臺北市政府限期命各該企業經營者改正,也就是移除該違法、無效、由企業經營者單方訂定之限制條款,並無不妥;消費者因此避免受各該網站上揭露涉有無效限制條款之定型化契約誤導,於法本是執行行政監督之機關該當為者。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3]第3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4]在PChome和Google案例都可以適用。
臺北市政府沒有依照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而使用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和第58條,打算以重罰為行政監督創例,結果卻造成公、民俱勞訴訟。以上引述判決若因篇幅所限未及由新聞媒介詳細剖析說明爭議之性質與重點,有致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誤會地方政府無權對於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實施必要之行政監督,則臺北市政府也需詳細解釋才能讓業者及消費者了解此案。

電子商務使用定型化契約之行政監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於101年10月1日施行之後,面臨消費者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適用衝突,執行難度更加提高。

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參照),使用時並不需要和消費者個別磋商而合意才發生效力。不過,當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納入有關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和利用之時,情況就變得複雜而且棘手。

愈來愈多普及於各類網路平台可供下載之應用程式,不論是付費或免費,提供給消費者服務同時,未必揭露完整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尤其在蒐集、處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方面往往可見遠遠超過原來預定提供服務範圍所必要,不僅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也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取得消費者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5]。消費者保護執行機關,在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層級也是個人資料保護執行機關,但是,無可諱言,大多數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平台對廣大使用通訊與電腦工具的消費者提供應用程式或軟體服務,卻連最基本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都吝於提供,同時付諸闕如的還有服務提供者的詳細身分資料,包括企業經營者合法登記名稱、註冊編號(稅籍號碼)、地址、電話、電郵信箱與聯絡人資料(以供接受消費者申訴)[6]。坐視每日大量的消費者個人資料遭非法蒐集、處理,透過網路平台向境外傳遞,相關主管機關想必焦急卻無力可施。儘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但是,行政院在100年及101年兩度依法務部建議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指定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委員會決議方式回拒。[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9月5日第50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無論就本國法規解釋或國際法制上之比較,本案皆不應由本會擔任此類網際網路加值業務之主管機關」,對比同一時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臺北市政府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訴訟記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堅持Android Market網站係由Google Inc. 在美國所經營之應用程式服務平台,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並無經營,亦未參與其業務,完全否認係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企業經營者,也非郵購買賣之出賣人,[8]是個爭議點。

電子商務使用定型化契約的行政監督,不僅需要再度修法確立中央政府在消費者保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統合權責機關,更有必要積極透過國際間政府合作,揭穿公司集團企業面紗,徹底實施行政監督,以達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





[2]引自http://blog.udn.com/wong2006/6457966(最後檢索日期2013年8月16日)

[3] 90年8月1日制定,參見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27F1001-20010801&RealID=27-06-1001(最後檢索日期2013年8月16日)

[4]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1項亦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規定。

[5]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

[6]在歐盟會員當中要求項目更多、標準更高,例如義大利立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必須詳細揭露其公司種類、登記資本及實收資本、公司是否破產或進入重整或清算程序;一人公司必須特別註明其一人持股之事實,以及集團企業或關係企業必須在公司網頁上明確揭露彼此間之控制從屬關係。

[7]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456次及第503次委員會議記錄。

[8]依102年8月16日商業司網站公開顯示之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所營項目為: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IZ09010  管理系統驗證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J701070  資訊休閒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013年-撰稿人名單

單位                  撰稿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林秀芬 專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朱芷萱 研究員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楊蕙如  組長
國立臺北大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汪志堅 主任
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劉莘相 總經理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      謝穎青 律師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王詩清 兼任助理教授
資安人雜誌      資安人編輯部
玉山銀行電子金融部      劉美玲 資深經理
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經營策略管理研究所    劉金維 助理教授
嘉里大榮物流公司      賴進義 董事長室特助
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儷玲 共同創辦人暨總經理
社會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張幼霖 執行長
之初創投      詹益鑑 共同創辦人暨合夥人
資策會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      陳慧縈  副分析師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蔡玉青  產業分析師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陳映竹  產業分析師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郭戎晉  組長
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      翁堉珊 資深研究經理

2012年-電子商務相關之輔導方案參考網站



序號
計 畫 名 稱
相 關 資 訊 參 考 網 址
1
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方案(NICI方案)
2
智慧台灣計畫
3
產業技術資訊服務推廣計畫
4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5
6
中小企業數位關懷計畫
7
中小企業資訊創新升級計畫
8
電子商務法制及基礎環境建構計畫
9
10
雲端運算推廣服務計畫
11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12
智慧辨識服務推動計畫
13
i236智慧生活科技運用計畫
14
新網路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計畫
15
華文電子商務科技化與國際化計畫
16
17
流通服務業智慧商店實驗推動計畫
18
19
商業交易安全認證前瞻技術研發與應用計畫





2012年-2011至2012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大事紀

2011年7月


(2011/7/1)

台北市政府資訊處表示,7月1日起開通「Taipei Free台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在公眾區民眾只要經過申請,即可使用免費上網服務。而未來,台北市政府將把無線網路擴展至戶外公共場所,屆時便可像3G上網一樣,走到哪都可使用台北市政府所提供的免費無線網路。


(2011/7/7)

臺灣電信業者中華電信日前(5日)宣佈,為了配合政府推動「國家寬頻發展政策」,確立未來將投入2千億元擴建寬頻網路,並預計在2020年提昇臺灣的寬頻上網速度至1Gbps。中華電信董事長呂學錦表示,未來將做為國家寬頻產業發展的先驅,釋出1,300億元,長達十年的寬頻投資額用以擴建。此外,總經理張曉東也指出,在未來3到5年內,3G投資額將由每年30-40億元調高至每年50億元,加碼投資3G網路建設。


(2011/7/14)

消基會統計指出,今年上半年團購投訴事件已達206件,是去年的3倍。為有效保障網路團購者權益,我國團購網GOMAJI推出「即時核銷系統」。「即時核銷系統」就是當消費者在GOMAJI下標後會收到手機簡訊的購買憑證序號。消費者到店裡消費無須在事先列印購買憑證,同時在實際消費完畢後,款項才會從預先存在銀行信託專戶中的團購金額扣除。若無消費則可在七天內寄回折讓單請求GOMAJI退款。團購信託履約可讓店家掌握消費者使用團購優惠的狀況,作業流程方面也可有效增加對帳效率,以及評估未來備料和人力之調配,減少客訴發生。當店家經營不善倒閉時,消費者所購買的票券價值也仍可被保障,確保消費者權益。目前已有286家商家配合使用此系統。


(2011/7/15)

關於手機應用軟體(App)7天鑑賞退費機制,臺北市政府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於昨(14)日獲得蘋果公司的回應,表示已遵循臺灣消保法規定,修正Apple iTune Store定型化契約,未來臺灣地區的使用者購買App,可享有7天內無條件退費,此舉將更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函釋,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數位化商品必須遵守7日鑑賞期的規定,臺北市政府現階段除了點名蘋果公司,Google的Android Market也是名單之一,北市府表示,該企業因不同意7天鑑賞期的要求,已遭重罰一百萬的處分,如之後仍未提出修改方案,則不排除繼續開罰。



(2011/7/19)

為了回應台北市政府的七天鑑賞期的要求,Google關閉了付費應用程式的相關服務,讓全台Android百萬用戶權益受損。Google的Android平台付費應用程式起初規定試用時間為15分鐘,遭到消費者投訴,再拒絕改善後被北市府開罰一百萬元,而後主動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的相關服務。



(2011/7/26)

看準網路社群遊戲的龐大商機與發展潛力,臺灣最大的入口網站Yahoo!奇摩與智冠旗下的「遊戲新幹線」合作,於今日(25日)宣布將攜手打造全新華文社群遊戲平台─「Yahoo!奇摩社群遊戲」;預計於8月3日正式上線,初期將提供42款線上遊戲,年底前則以破百款遊戲為期許目標。



(2011/7/23)

臺灣知名購物網站PayEasy在成立10年後,決定整合虛擬與實體通路,以旗下的化妝品牌進軍中國大陸市場。PayEasy總經理林坤正表示,在中國大陸百貨專櫃的設立,將瞄準精品購物客層,同時也計畫於2011年底,正式在中國大陸成立15間實體店面,擴大公司規模。林坤正指出,未來PayEasy不論是實體或是虛擬都無所謂,重點在於將網路會員導入實體消費族群。PayEasy不只在中國大陸設點,馬來西亞也於一年多前開設網路平台,學習市場經驗。




2012年-2011至2012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大事紀

2011年7月


(2011/7/1)

坐擁網路搜尋領導地位的Google在共同創辦人佩吉接掌執行長之後,推出名為「Google+」的線上社群計畫,開始進軍社群網站市場。Google+是以「分享」為核心概念,包含可以把朋友、家人、同事區分成不同群組的社交圈(Circle),使用視訊聚會(Hangouts)和社交圈的朋友聊天,更可以透過Google的搜尋關鍵字功能進行話題分享(Sparks)等多項服務。此外,還能立即上傳手機裡拍攝的相片,並加入任何Google+地點資訊的行動功能。



(2011/7/5)

中國大陸B2C龍頭淘寶商城日前關閉Acer、Nokia、聯想、海信電視等十多家品牌的淘寶旗艦店,因為這些知名大品牌的售後服務指標低劣,並不符合淘寶的七天無條件退貨的條款。淘寶表示,為提高顧客的用戶體驗,目前已建立了一套售後服務的管理機制,將對退貨率及糾紛率過高的商家進行預警及開罰。根據淘寶現有規定,糾紛率超過2.5%以上即為不合格的店家,而這波關閉的世界知名大牌的糾紛率都遠高於標準。



(2011/7/8)

Facebook執行長Mark Zuckerberg於臺灣時間7日,在加州Palo Alto總部舉辦發表會,會中公佈Facebook新介面設計、群組聊天等新功能。其中最受注目的是與Skype共同合作推出視訊通話服務, Facebook使用者僅需點擊朋友個人檔案頁面的視訊通話按鈕,或於聊天室視窗中按下攝影機圖示,便可與好友進行視訊通話。視訊通話功能強調不需安裝通話軟體的便利性,雖目前初次執行仍須安裝外掛程式,且僅提供一對一通話。但官方已承諾新版將與網頁直接整合,並可能推出多人視訊通話功能。



(2011/7/9)

繼2011年一月蘋果公司官方宣布App Store下載量達100億之後,時隔6個月的時間,蘋果再度宣布App下載量向上攀升至150億,以三年的時間達成了150億的里程碑。專家推測,iPad的推出是下載量成長的主要動力之一,光是今年6月就創造了10億的下載次數,足見裝置的推出的確與用戶的下載量息息相關。以全球約有2億台iOS裝置來說,持有者平均會下載75個應用程式,來擴充他們的iOS的裝置功能。